臨沂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擇期選價交收管理辦法(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保證臨沂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交收業務的正常進行,規范實物商品交收行為,根據《臨沂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擇期選價交易管理辦法(修訂版)》及交易中心相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中心交收業務按本辦法進行,交易中心、交易商、指定結算銀行、指定交收倉庫、指定質量檢測機構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交收制度
第三條 申報交收的交易商必須在交易中心開具交易賬戶,并且符合交易中心交收條件。不能提供或接收增值稅專用發票的交易商不得參與交收,用于交收的產品由交易中心認可的特許供貨商或特許服務商提供。
第四條 擇期選價交易交收方式為現貨交收,交易商選價成功后應補足商品購銷貨款,于交易日15:00之前提報交收申報,買賣雙方應在約定的最后提貨日前完成貨物交收和貨款收付。
第五條 不符合交收要求的交易商,必須在合同到期日前進行退訂或轉讓,不符合交收要求且未按交易中心規定進行退訂或轉讓的,交易中心有權對其電子合同進行強行轉讓。
第三章 交收流程
第六條 交易商在選價期內的每一個交易日均可以向交易中心提交交收申請,經交易中心審核通過后即可進入交收流程。
申請交收的買賣雙方交易商應完成以下交收流程:
(一)在申請交收申報之前,提交交收申報的買方交易商須在交易中心指定的結算賬戶中備足全額貨款和交易中心規定的其他交收費用。提交交收申報的賣方交易商須提交交易中心認可的足額《注冊倉單》。
(二)買賣雙方應在約定的最后提貨日前完成貨物交收和貨款收付。
(三)買方支付貨款后,賣方即時收到貨款,貨款處于凍結狀態;賣方上傳提貨單到交易中心系統后,交易中心解凍賣方貨款。
(四)賣方交易商應在收到貨款后根據買方交易商要求及時開具發票,賣方未及時開具發票的,賣方應承擔違約責任。
(五)若交易商對交收商品的質量、數量有異議時,應當在收到《提貨單》起2個交易日內(含當日),向交易中心提出書面申請。
第四章 交收費用
第七條 具體交收費用詳見購銷合同。交收費用按照如下原則進行收?。?/span>
(一)交收手續費按照交收量或交收金額向買賣雙方收取。
(二)交易中心可根據不同品種制定不同的交收手續費。
(三)交易中心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交收手續費的收取標準。
(四)交易商在指定交收倉庫產生的倉儲費用需按照指定交收倉庫的收費要求繳納。
第五章 交收違約
第八條 買賣雙方選價成功但未完成提貨之前,若一方發生交收違約,由交易中心將違約貨物貨款的摘牌定金作為違約金劃扣給交易中心及守約方。若因買方原因導致延期交收,買方還應承擔相應的倉儲費用(具體倉儲費用自賣方開具提貨單開始計算)。
第九條 若發生賣方提供虛假提貨單等欺詐違約違法行為,交易中心有權對賣方未結算貨款及其他資產進行處理,用于補償買方交易商及交易中心損失。交易中心有權取消賣方交易資格,處以罰款,并追究賣方相關法律責任。
第十條 買賣雙方就交收的商品檢驗結果發生爭議時,一般通過爭議雙方會驗的方式解決。也可以提請交易中心指定的質量檢驗機構復驗,復驗結果為解決爭議的依據。若復檢結果符合商品電子合同的規定則復檢費用由買方承擔,若復檢結果不符合商品電子合同的規定則復檢費用由賣方承擔。
第十一條 因不可抗力因素,導致交收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受不可抗力影響的一方可依法全部或部分免除責任。
第六章 附則
第十二條 本辦法解釋權、修訂權歸臨沂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所有。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臨沂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