臨沂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投訴處理機制(修訂版)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臨沂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交易中心”)交易中心投訴處理工作,提高交易中心服務水平,根據《臨沂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臨沂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服務機構管理辦法》及交易中心有關規定,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 交易中心、交易商、市場服務機構、交收倉庫、第三方質量檢驗機構、指定監管機構等市場業務參與者應當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 投訴范圍及投訴渠道
第三條 投訴人認為交易中心或交易中心服務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有違反交易中心規章制度的行為或違反服務機構禁止行為,均可投訴。
第四條 交易中心在官網顯著位置顯示電話、電子郵箱等投訴渠道。
第五條 交易中心接受投訴的渠道為:
(一)投訴受理電話:0539-5971071、0539-5971271;
(二)投訴受理郵箱:lszxkf@163.com。
第六條 投訴必須符合下列條件:
(一)投訴人必須實名投訴,交易中心將在第一時間對投訴者的身份和姓名進行核實,并在處理過程中對投訴人個人信息予以保密;
(二)有具體的投訴請求和投訴事實;
(三)屬于交易中心受理投訴的范圍和管轄范圍
第三章 投訴所需資料
第七條 交易中心受理投訴須在事實清楚、責任明確的基礎上,依據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交易中心的規章制度進行。
第八條 投訴應當向交易中心遞交下列書面資料:
(一)投訴申請表:
投訴申請書必須寫明基本情況:投訴人的姓名、性別、年齡、聯系方式、戶籍地址及通訊地址,身份證號、微信號及個人訴求,并對要投訴的情況進行詳細說明。
(二)投訴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需要提交三證合一的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或掃描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證明、法定代表人身份證復印件或掃描件;
(三)投訴人為自然人的,需要提供身份證正反面復印件;
(四)證據材料(證明所投訴行為的相關證據,例如照片、聊天截圖、通話錄音等等)。
第九條 交易中心法務人員收到投訴申請書及其他材料后,應盡快完成初步審核工作,并致電投訴人,告知其相關材料已經收到,將盡快進行客訴處理。對于投訴資料不齊全的,告知投訴人及時補充資料。
第十條 決定不予受理的,交易中心將以書面或者電話的形式告知不予受理該投訴的理由。
第四章 投訴處理
第十一條 對于投訴和糾紛,交易中心被投訴的部門及個人應當立即自查,對于情況屬實的,必須及時采取措施,保障市場參與者的合法權益,耐心做好解釋工作。
第十二條 投訴服務機構的,被投訴服務機構經調查,確認投訴情況屬實的,應確認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并盡快向投訴人反饋處理意見;確認投訴情況不屬實的,應盡快向投訴人反饋調查結果。
第十三條 交易中心處理投訴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促使當事各方相互諒解,達成協議。雙方達成調解協議的,由交易中心監督實施;雙方未能達成調解協議的,各方可以將爭議向交易中心所在地人民法院提出訴訟。
第五章 附則
第十四條 本辦法的解釋權、修訂權歸臨沂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所有。
第十五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臨沂國際商品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